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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家政服务业两项补贴细则出台

为进一步鼓励推动苏州家政服务企业实行员工制管理,促进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技能提升,《苏州市家政服务业特岗补贴和社保补贴操作细则》近日出台。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,按400元/人/月的标准给予特岗补贴,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;按符合条件人员社保缴费总额中单位缴费部分的50%的标准给予社保补贴,但不超过按参保缴费基数下限计算的单位缴费部分总额的120%。
为进一步鼓励推动苏州家政服务企业实行员工制管理,促进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技能提升,《苏州市家政服务业特岗补贴和社保补贴操作细则》近日出台。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,按400元/人/月的标准给予特岗补贴,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;按符合条件人员社保缴费总额中单位缴费部分的50%的标准给予社保补贴,但不超过按参保缴费基数下限计算的单位缴费部分总额的120%。同一人可享受一次,最长享受期限不超过三年。
 
细则规定,享受苏州市家政服务业特岗补贴和社保补贴的家政服务机构,应是在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,实行员工制管理,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,参加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机构。但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,或被相关部门纳入失信名单且在失信惩戒期内的,未实行员工制管理的除外。
 
市人社部门提醒,享受补贴的家政服务机构发生人员变化或人员岗位变化,应于变化当月及时申报。新招用人员符合特岗补贴、社保补贴享受条件的,可于该员工社保参保当月的11日~25日,至原受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,按规定审核、发放。同时,家政服务行业特岗补贴、社保补贴实行“先缴纳后补贴”的原则。享受补贴的家政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、中断缴纳社保费的,特岗补贴、社保补贴即行终止。享受补贴的家政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补缴社保费期间,不予享受特岗补贴、社保补贴。此外,未按规定及时将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人员申报核减的,责令限期改正,返还不应享受的补贴;情节严重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,按骗取补贴处理,并纳入失信惩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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